配方合规筛查,是指在新品立项阶段,按目标市场的禁限用清单与准入规则逐项比对配方成分,判断该配方可合法销售的市场范围。四个结论先说清楚:第一,筛查应以最严市场为基线建立最大公约数;第二,防腐剂、防晒剂、着色剂属于正面清单管理,必须核对许可条目与最高使用浓度;第三,香精过敏原与 PFAS 是近年新增的两大变量;第四,立项阶段筛查的成本远低于上市后返工与退运。
第一步:建立成分基准清单
筛查的起点是一份干净的数据:每种原料的 INCI 名称、CAS 号、在配方中的浓度区间、供应商与规格书编号。没有这份清单,后续比对无法落地。植物提取物与发酵产物常出现"一个商品名对应多种成分"的情况,需要供应商提供成分拆分说明。
第二步:禁限用成分比对
- 欧盟:以化妆品法规 EC 1223/2009 的禁用物质清单与限用物质清单为准,条目数量最多、更新最频繁;
- 美国:以 21 CFR 700 至 740 系列条款为准,联邦层面禁限用物质少于欧盟,但需叠加加州等州法要求;
- 东盟:以东盟化妆品指令及其附录为准,与欧盟清单高度接近但存在国别差异;
- 中国:以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与安全技术规范为准。
具体条目与限值须以各法规现行版本核对,不同成分在不同市场的待遇可能完全相反,可参考美国化妆品原料监管深度解读与ZPT在美合法与欧盟禁用监管差异。
第三步:正面清单三件套
防腐剂、防晒剂、着色剂不是"不禁用即可用",而是"在许可清单内且不超过限值才可用"。欧盟分别以附录 V、VI、IV 管理,美国对防晒剂与着色剂另有专门规则。同一成分在不同清单中的最大使用浓度可能相差数倍,需逐项核对到数值层面。
| 维度 | 欧盟 | 美国 | 东盟 | 中国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禁用清单 | 条目最多、更新最快 | 联邦层面条目较少 | 与欧盟接近 | 禁用组分另有规定 |
| 防腐剂 | 附录 V 许可列表 | 无统一正面清单 | 参照东盟附录 | 准用防腐剂列表 |
| 防晒剂 | 附录 VI 许可列表 | OTC 专论管理 | 参照东盟附录 | 准用防晒剂列表 |
| 着色剂 | 附录 IV 许可列表 | 需符合认证要求 | 参照东盟附录 | 准用着色剂列表 |
| 新增变量 | 香精过敏原、CLP 新类别 | MoCRA、PFAS 评估 | 国别清真与标签 | 原料目录动态更新 |
第四步:香精过敏原与 PFAS 两项新增变量
欧盟对致敏香精成分设有标注阈值,超过阈值的成分需在标签成分表中单独列出;美国也在推进香精过敏原标签规则。PFAS 方面,多个市场已开展限制立法,企业应提前排摸配方中是否含相关结构物质,并保留供应商声明。
第五步:宣称与分类回冲
最后一步常被跳过:一支配方成分合规,不代表宣称合规。在美国,一句功效宣称可能把化妆品归类为 OTC 药品,触发完全不同的注册与标签要求。筛查结束时应同步输出"可宣称清单"与"禁用表述清单",与配方一并归档。若需了解从配方到出海的整体环节安排,可参考中国美妆品牌出海合规路径。
常见问题解答
配方合规筛查应该从哪一步开始?
先建立含 INCI 名称、CAS 号与浓度区间的成分基准清单,再做禁限用比对。缺少基准清单会导致后续比对口径不一致,也无法向供应商追溯。
欧盟禁用成分在美国也一定禁用吗?
不一定。美国联邦层面的化妆品禁限用物质少于欧盟,但需叠加州法要求,且防晒、去屑等品类适用药品规则。必须逐市场核对,不能相互推定。
香精过敏原标注有哪些具体要求?
欧盟对部分致敏香精成分设定了标注阈值,驻留类产品超过阈值需在成分表中单独列出。具体成分清单与阈值以现行法规文本为准,应由香精供应商提供拆分数据支持。
立项阶段做筛查能省下哪些成本?
可避免三类损失:成品返工与重新打样、标签与包装重印、目的国清关受阻导致的退运。相比上市后补救,立项阶段的筛查投入通常只占后者的一小部分。